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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进行的工业缝纫机控制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胜诉

      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社长:小池利和)(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在中国制造、销售使用了模仿本公司工业缝纫机控制软件的控制软件的工业缝纫机产品的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以下简称“宁波舒普”),以侵害本公司在中国所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为由,在中国再次提起了两起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两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宁波舒普侵犯本公司软件著作权,并判令宁波舒普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以及在其中一起案件中判决宁波舒普在《中外缝制设备》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故特此函告。

      宁波舒普生产和销售的SUPREME CSM-9820-00 工业缝纫机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
与本公司于2008 年开始在中国销售的RH-9820 工业缝纫机的控制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控制软件。宁波舒普生产和销售的SUPREME CSM-430G-01 工业缝纫机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使了与本公司于2004 年开始在中国销售的KE-430D 工业缝纫机的控制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控制软件。本公司就宁波舒普的上述两起软件著作权侵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宁波舒普停止生产和销售等行为。

      上述两起诉讼,均于2014 年8 月27 日获得法院判决。在两份判决中,法院均认定宁波舒普侵犯了本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判令宁波舒普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在上述两起诉讼中,宁波舒普主张已经开发了用于替代侵权软件的新软件,但是法院在两起诉讼的判决书中均未支持宁波舒普的主张,综合考虑了宁波舒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等相关因素,法院在两份判决中均按中国著作权法的法定赔偿的上限金额判令宁波舒普赔偿本公司损失。

      另外,在关于KE-430D 工业缝纫机控制软件的判决中,虽然就宁波舒普在苏州败诉后销售的变更后的型号的工业缝纫机中搭载的修改后软件是否依然侵犯本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有所争议,且宁波舒普就该争议焦点也申请了司法鉴定,但是最终宁波舒普自行撤回了鉴定申请。

      在判决书中,认定了修改后的软件同样侵犯了本公司的软件著作权。人民法院注意到,宁波舒普在过去曾因侵犯本公司软件著作权而遭到过被判定侵权的败诉判决,但是此后又重复侵
犯同一款软件著作权的事实,最终做出了以上损害赔偿金额的判决。在RH-9820 工业缝纫机控制软件的相关判决中还判令宁波舒普在《中外缝制设备》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上述两起对宁波舒普CSM-9820 及CSM-430G 工业缝纫机的侵权诉讼的胜利,是继本公司
先后对宁波舒普生产销售的CSM-430D、CSM-3020G、CSM-311G 工业缝纫机取得软件著作权侵权胜诉后,第4 次和第5 次取得软件著作权侵权胜诉(前3 次的胜诉情况,请参照2012 年12月4 日及2014 年2 月21 日本公司发表的声明)。迄今为止,本公司对宁波舒普提出的共计5次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均以宁波舒普被认定侵权并被判令承担侵权责任和告终。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本次判决中,人民法院认定了制造和销售在宁波舒普变更型号后的产品中搭载的软件的行为依然构成对本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宁波舒普就上述两起诉讼的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今后将继续进行二审程序。

      兄弟集团今后将继续致力于营造广大用户能够安心使用本公司产品的环境。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同时,正当地主张本公司拥有的权利,对于擅自侵害本公司权利的行为,将依法严正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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